背景
1993年1月13日,山形縣新庄市立明倫中學。放學後的體育館裡,13歲的兒玉有平(Kodama Yūhei)被七名同學圍住。他們要他扮演日本神話裡的角色,他拒絕。接下來的事,至少二十名在場學生親眼目睹:七人對兒玉拳打腳踢,然後將他頭朝下塞進捲起來的體操墊裡。墊子被直立放回器材室角落。沒有人報告老師。
兒玉在墊子裡窒息死亡。遺體被發現時,臉部腫脹至正常的兩倍大小。他是班上的轉學生,來自東京,口音不同,成績好,喜歡發問——在日本校園文化裡,這些都是被標記為「突出的釘子」的特徵。他被霸凌了數月。校方事後的第一反應:否認霸凌存在,稱這是「自發性衝突失控」。
刑事審判
七名加害者年齡介於12至14歲。日本少年法規定,14歲以下不能被刑事追訴。七人中三名14歲者進入家庭裁判所的少年審判程序。
山形家庭裁判所一審:全員不處分(相當於無罪)。理由:證據不足以認定殺人故意。仙台高等裁判所二審逆轉:認定七人共同參與致死行為。但少年法的框架下,結果只能是「保護處分」——不是監禁,不是前科。他們沒有坐過一天牢。
民事訴訟的無盡迴圈
刑事路徑走到盡頭。遺族轉向民事。2005年,兒玉有平的家屬對七名前學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。法院判決全員須支付賠償金,判決確定。
但判決確定不等於拿到錢。被告拒絕支付。不回應、不協商、不承認。強制執行需要查封財產,但查不到可執行的資產——或者說,加害者有能力讓自己在法律上「沒有財產」。
更致命的問題:日本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十年消滅時效。判決確定後,如果十年內未能執行,請求權本身消滅——等於判決從未存在。遺族要保住判決的效力,唯一的方法是在時效屆滿前重新提訴。每十年打一次官司,只為了讓「你欠我錢」這句話不過期。
2026年7月15日,山形地方法院做出第三次判決:命令其中三名仍拒絕支付的前學生賠償約5760萬日圓(約新台幣1140萬元)。加計遲延損害金,總額超過1億日圓。裁判官宮崎謙在判決中寫道:被告至今仍否認請求,「在信義上亦不被允許」。
法官說「信義上不被允許」。但他能做的,也就是再發一次判決。被告如果繼續不付,十年後遺族得再來一次。
為什麼重要
這案子暴露的不是司法的失敗——每一步都依法行事。暴露的是法律設計的結構性空隙:少年法保護加害者不留前科、民事判決沒有強制力兜底、時效制度讓勝訴方必須反覆證明自己的權利沒有過期。三層制度疊在一起,結果是:殺人者不坐牢、判賠者不付錢、勝訴者每十年重新來過。
三十二年過去。兒玉有平如果還活著,今年45歲。七名加害者現在也是四十多歲的成年人——有工作、有家庭、有正常的社會身分。他們從未公開道歉。從未支付判決金額。而兒玉的父母每十年走進法院一次,聽法官再說一次「被告應賠償」,然後回家繼續等。
正義有保鮮期。加害者只需要一項技能: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