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年 8 月 11 日,代表《解放報》(Libération)、法國《世界報》(Le Monde)等近 300 家日報的「法國新聞聯盟」(Alliance de la presse d'information générale,簡稱 APIG)正式向法國競爭管理局(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)提出投訴,目標是 Google 一個月前在法國上線的 AI 摘要功能。APIG 說,這項功能讓使用者直接在搜尋結果頁讀到 AI 生成的答案,不再需要點進新聞網站;出版商不是抱怨創新,而是抗議 Google 在未經同意、未經協商的情況下,把他們投資製作的新聞變成 Google 自己的內容。

這不只是一場法國的平臺與媒體糾紛。從歐盟 2019 年《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》到法國競爭法上的承諾與 2.5 億歐元罰款,再到 2026 年 5 月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認定 Google 必須對 AI 摘要內容直接負責的判決,歐洲正在用一整組相互競爭的法律工具——著作權、競爭法、數位服務法規與 AI 法——試圖回答同一個問題:當搜尋引擎從「指路」變成「回答」,它還能繼續免費使用新聞內容嗎?

而在臺灣,這個問題同樣尖銳,卻更安靜。沒有新聞出版者鄰接權、沒有強制議價法、沒有數位服務法,只有多部會「持續觀察國際趨勢」與幾個躺在委員會的草案。這篇文章要從跨國法學與歐盟法專家的角度,先把歐洲的挑戰釐清,再把鏡頭轉回臺灣,檢視法律缺口、政治攻防與被曲解的爭議。

傳統的 Google 搜尋像一張地圖:使用者輸入關鍵字,Google 列出藍色連結與簡短摘要(snippet),使用者再決定要不要點進去。對出版商來說,這套模式雖然讓 Google 賺走搜尋廣告收入,但至少帶來了「轉介流量」(referral traffic),讓新聞網站有機會獲得廣告曝光、訂閱轉換與品牌辨識。

AI 摘要(在法國稱為 Aperçu IA,英語 AI Overviews)做的事情不一樣。它在搜尋結果最上方用生成式 AI 直接寫一段完整答案,把多家來源的內容濃縮成一段「自足的資訊」。使用者得到的不再是一串連結,而是一篇由 Google 署名、但原料來自各家媒體的微型文章。2026 年 7 月 22 日,Google 在法國正式上線 AI 摘要與 AI 模式(AI Mode),這也是它在全球約第 200 個市場推出此功能。問題在於:對許多查詢而言,答案已經夠完整,使用者沒有理由再點進原始報導。

《法國論壇報》(La Tribune)引述出版商內部觀察,指出部分新聞網站從 Google 獲得的流量可能下降 20% 至 40%;APIG 在 8 月的投訴中更具體主張,某些法國出版商已看到流量下滑 33% 至 38%。路透社新聞學研究所(Reuters Institute)2026 年 6 月的《數位新聞》報告甚至預估,未來三年出版商從搜尋引擎獲得的流量可能減少近一半(-43%)。這些數字如果成真,對本就依賴數位廣告與訂閱的新聞業而言是結構性打擊。

APIG 主席、同時也是《費加洛報》(Le Figaro)總經理的 Marc Feuillée 在聲明中強調:「編輯並不是要阻止創新,而是要求這些資訊的價值被分享,並為使用內容付出合理報酬。」這句話點出了整場爭議的核心:AI 摘要讓 Google 從「內容的中介者」變成「內容的競爭者」,而且競爭用的原料還是出版商自己生產的新聞。

歐洲的法律地基:著作鄰接權與 2019 年指令

歐洲對新聞內容的保護,主要建立在 2019 年《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》(Directive (EU) 2019/790,簡稱 CDSM)第 15 條。這一條創設了「新聞出版者著作鄰接權」(press publishers' right),讓新聞出版商對其出版品在線上的「複製」與「向公眾傳播」擁有授權或禁止的權利,保護期為出版品發行後兩年。歐盟 27 個會員國中,至今已有 16 國將此規定轉化為國內法。

不過,這項權利的範圍有明確限制:不保護「單純事實消息」,也不及於「個別詞彙或極短摘錄」、超連結本身、非商業或私人使用。換句話說,Google 如果只是在搜尋結果列出新聞標題與一兩句摘要並附上連結,原則上不必付費;但如果它「複製」或「向公眾傳播」了整篇新聞或實質部分,就可能落入第 15 條的射程。

AI 摘要帶來的法律難題,正好卡在這條灰色地帶。生成式 AI 在回答問題時,並非逐字複製原文,而是把多個來源重新組合、改寫、濃縮成一段新文字。這算不算「複製」或「向公眾傳播」?從形式上看,AI 摘要不是原文的片段;從經濟效果上看,它卻可能完全取代使用者閱讀原文的需求。歐洲議會 2026 年 3 月通過的一項建議報告也承認,CDSM 第 15 條在 AI 摘要情境中的適用仍然充滿法律不確定性,需要進一步立法澄清。

法國是轉換第 15 條最積極的國家之一。2019 年 7 月 24 日的法國第 2019-775 號法律不僅把新聞出版者鄰接權寫進《智慧財產法典》(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)L.218-1 條,還進一步細化了協商義務與報酬計算。但法國政府也清楚,單靠著作權法無法解決市場權力不對等的問題,因此同步啟動了競爭法程序。

法國競爭法的「承諾—違反—罰款」迴路

2019 年 11 月,法國競爭管理局在 APIG、SEPM 與法新社(AFP)的申訴下,對 Google 在法國的相關行為展開調查。2020 年 4 月,管理局發出臨時禁令;2021 年 7 月,因 Google 未遵守禁令,管理局裁罰 5 億歐元。這一連串動作顯示,法國監管者很早就把平臺與新聞業的糾紛視為競爭問題,而不只是著作權問題。

2022 年 6 月 21 日,管理局做出 22-D-13 號決定,接受 Google 提出的承諾並結案。這些承諾的核心是:Google 必須在三個月內,以透明、客觀、無歧視的標準與出版商協商報酬;必須向出版商提供充分資訊以便協商;必須維持公平的報酬計算基礎。承諾期限為五年,可延長一次,並由監管受託人 Accuracy 監督執行。

但 2024 年 3 月 15 日,管理局再以 24-D-03 號決定對 Google 開罰 2.5 億歐元,理由是 Google 未履行多項承諾:未在期限內真誠協商、未提供足夠資訊、降低報酬計算基礎、未與監管受託人充分合作。管理局指出,Google 在計算間接收益時過度限縮,低估了出版商內容為 Google 服務帶來的吸引力。這筆罰款是同一案件四年來的第四個決定,也是歐洲迄今針對平臺與新聞議價最昂貴的執法紀錄。

現在,APIG 的 2026 年 8 月投訴又把矛頭指向 AI 摘要。APIG 主張,Google 在 7 月 22 日上線 AI 摘要前沒有通知、沒有諮詢、沒有協商,違反了 2022 年承諾中的透明與善意協商義務。這次投訴不只是為了罰款,而是要讓競爭管理局確認:2022 年的承諾是否已經涵蓋 AI 時代的新使用方式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Google 就必須回到談判桌,為 AI 摘要中的新聞內容重新議價。

德國法院的新信號:AI 摘要不是傳統搜尋結果

2026 年 5 月 28 日,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(LG München I)做出一個可能改變遊戲規則的判決。兩家慕尼黑出版社控告 Google 的 AI 摘要把他們錯誤地描述為從事「詐欺、不老實商業手法與訂閱陷阱」的公司,而這些虛假陳述在 Google 連結的原始新聞中根本不存在。法院在 26 O 869/26 號裁定中,沒有把 Google 當成傳統的「搜尋引擎中介者」,而是認定它必須對 AI 摘要的內容直接負責。

法院的理由非常關鍵:傳統搜尋結果只是以標題、摘要與連結「呈現」第三方內容,但 AI 摘要卻是由 Google 的 AI 把多個來源「評估、重組、結構化」後,以連貫段落呈現。對一般使用者來說,這看起來就像 Google 自己給出的答案,而不是轉發別人的內容。因此,過去聯邦最高法院(BGH)對搜尋引擎「間接妨礙者責任」(mittelbare Störerhaftung)的限縮,無法套用在生成式摘要上;Google 必須以「直接妨礙者」(unmittelbarer Störer)的標準,對 AI 摘要中的不實陳述負責。

牛津大學法學院部落格對這個判決的評論說,這不只是個案中的名譽損害問題,而是「誰在說話」的責任歸屬問題。如果 AI 摘要產生的內容被視為 Google 自己的言論,那麼 Google 就不能再躲在「我們只是平臺」的後面。這個判決與法國 APIG 的投訴形成呼應:著作權法爭論的是「誰有權使用內容」,而慕尼黑判決則進一步指出,AI 摘要已經讓平臺越過了「使用」與「創造」的界線。

跨國法學視角:歐洲面臨的三重挑戰

從比較法與歐盟法的角度看,歐洲目前至少面臨三層張力,而且彼此牽制。

第一層是著作權法內部的「合理使用」與「新聞例外」之爭。CDSM 第 15 條保護的是新聞的「表達形式」,不是背後的「事實」。AI 摘要在技術上常常不複製原文,而是重述事實與觀點;這讓傳統的「重製」與「向公眾傳播」概念變得難以適用。歐洲議會 2026 年 3 月建議,應要求生成式 AI 提供者列出訓練資料的完整清單,並為使用受保護內容支付報酬,否則可能構成侵權。但這項建議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,各國法院仍須在個案中摸索。

第二層是著作權法與競爭法的競合。法國的經驗顯示,單靠著作鄰接權無法迫使 Google 坐上談判桌,因為雙方的議價能力過度懸殊;因此必須靠競爭法的承諾與罰款來創造談判籌碼。但競爭法的工具是「恢復市場競爭」,不是「設定內容價格」,長期來看並不能替代一個穩定的授權機制。歐洲議會 2026 年的研究報告也指出,競爭執法可以製造動能,但無法取代立法行動;當務之急是強化透明度、改革著作權框架,並評估《歐洲媒體自由法》(EMFA)是否需要更新以應對 AI 中介的流量轉移。

第三層則是平臺責任與言論自由。德國慕尼黑判決把 AI 摘要視為平臺自己的內容,意味著未來平臺可能要對摘要中的錯誤、偏見與侵權負責。但另一方面,如果法院或監管機關過度擴張責任,也可能讓平臺傾向於「寧刪勿縱」,反而傷害資訊流通。歐洲《數位服務法》(DSA)與《歐洲媒體自由法》第 18 條試圖在這之間取得平衡:對被認定為「媒體服務提供者」的內容給予 24 小時通知與回覆的保護,同時要求平臺透明化內容審查機制。問題在於,AI 摘要是由演算法生成的混成內容,既非單純用戶上傳,也非傳統媒體編輯,現行法的分類框架因此顯得過時。

綜合這三層張力,歐洲面臨的挑戰不是「要不要讓 AI 發展」,而是如何重新畫出平臺、出版商與公眾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邊界。APIG 的投訴、法國競爭管理局的罰款、德國法院的判決,都是同一條探索路上的不同節點。

臺灣的法律缺口:沒有鄰接權、沒有強制議價、沒有 DSA

把鏡頭轉回臺灣,第一個看到的是法律工具的匱乏。

現行《著作權法》並沒有賦予新聞出版者類似歐盟第 15 條的鄰接權。新聞報導作為「著作」受到保護的前提是具備「原創性」,而「單純事實消息」則不受保護。這意味著,數位平臺如果只是在搜尋或社群動態中顯示新聞標題、少許摘要與連結,通常難以主張著作權侵害;但如果平臺用 AI 把多篇新聞重寫成摘要,法律上是否構成「重製」或「改作」,目前只能依個案判斷,沒有明確的法定界線。

更根本的問題是,臺灣沒有類似澳洲、加拿大或法國的「強制議價」或「協商促進」機制。雖然《公平交易法》允許業者在特定條件下申請「聯合行為」許可,但新聞業者與 Google、Meta 等平臺之間的議價能力差距太大,單靠自願協商無法取得合理分潤。法學者王立達在 2022 年《臺灣法律人》期刊中指出,自願協商模式欠缺法律基礎,難以要求合法的「簡短轉載」必須付費;歐盟鄰接權模式雖然給了權利,但因出版商依賴平臺流量,也很難強制平臺付費;法國用競爭法強制付費,卻高度依賴特定國情,不易複製。

除了著作權與競爭法的缺口,臺灣也沒有類似歐盟 DSA 的數位服務法。2022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曾提出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,參考歐盟 DSA 規範資訊儲存服務與線上平臺的責任,但因業者與公民團體強烈質疑其擴權、模糊與侵害言論自由,最終未能完成立法。沒有 DSA,臺灣就缺少一個系統性的平臺透明度、問責與內容救濟框架;當 AI 摘要開始在臺灣使用者眼前出現時,監管者手中幾乎沒有現成工具可以應對。

此外,生成式 AI 訓練資料的授權問題也同樣懸而未決。國科會 2025 年的報告指出,AI 訓練使用新聞內容是否構成「重製」、是否屬於「資料探勘合理使用」,國際上尚未形成一致見解。智慧財產局在諮詢會議中的結論是,原則上應取得授權,但個案仍可主張合理使用。這種「授權優先、合理使用例外」的模糊立場,對面對跨國平臺的新聞業者來說,幾乎無法形成有效談判籌碼。

臺灣法案的曲解、攻擊與現況

過去幾年,臺灣並非沒有人試圖填補這個缺口,但相關立法進展緩慢,而且持續被曲解與攻擊。

目前立法院至少存在六個版本: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的《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》、羅廷瑋與王鴻薇的《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》、民眾黨黨團的《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臺公平發展法》、以及林宜瑾與另一位民進黨立委分別提出的《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》。這些草案大致可分為兩種路線:一種以澳洲模式為本,強制或促進平臺與媒體議價;另一種則創設「數位新聞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」,要求大型平臺提撥本地廣告年度營收的一定比例(通常討論的是 5%)注入基金,再由獨立委員會分配給公共、獨立與商業媒體。

爭議最集中在「基金」。批評者指出,由行政機關管理、由平臺出資的基金,可能被解讀為政府介入媒體資源分配,進而影響編輯獨立。臺灣大學新聞所教授林照真在 2024 年 3 月就明確主張,媒體議價法應該「單純談議價法」,不要設立基金,否則容易觸及關稅與政府補貼的敏感神經。數位發展部(數發部)在立法院報告中也坦承,如果採取強制議價,平臺可能像在加拿大與澳洲一樣,以停止提供新聞服務作為反制,影響民眾資訊近用權;數發部因此傾向採取更謹慎、以共識為基礎的路線。

但「謹慎」也帶來了「不做為」的批評。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就曾質疑,民進黨在上一屆國會擁有絕對多數,卻沒有把媒體議價列為優先法案,「提了就擺著」,是「打假球」。行政院雖然自 2021 年起設有「國內產業與數位平臺共榮發展協調小組」,並推動「臺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」等自願性合作案,但這些措施沒有法源強制力,平臺可參與也可退出。

與此同時,數發部也拋出另一種構想:建立「臺灣優質媒體共同分潤平臺」,由民眾的實際閱讀行為決定分潤結果,繞開強制議價。國科會則主張,與其急著立法,不如先區分「AI 訓練資料使用」與「生成內容的商業再利用」兩種性質,再決定是採用著作鄰接權、議價協商,還是資料探勘合理使用模式。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則在 2026 年 2 月才改由數發部主政,立法時程仍未明朗。

從跨國法學的角度來看,臺灣目前的處境是一個「制度性落差」的典型案例:當歐洲已經在爭論 AI 摘要到底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何種使用、應該由競爭法還是 AI 法規管時,臺灣連第一步——建立新聞出版者對抗平臺的法定權利——都尚未完成。政策討論仍然停留在「要不要做」與「會不會被平臺報復」,而不是「如何設計一個不會傷害言論自由、又能讓新聞業獲得合理報酬的制度」。

結論:AI 摘要不是終點,而是重新定義「誰在說話」

法國 APIG 的投訴、德國慕尼黑的判決、歐洲議會的建議,共同指向一個事實:AI 摘要不是搜尋引擎的「自然演化」,而是平臺角色的一次質變。當 Google 用自己的 AI 把新聞內容重寫成答案,它就不再只是幫助使用者找到資訊的工具,而是成為資訊本身的生產者與競爭者。

對歐洲而言,接下來的挑戰是如何在不扼殺創新的前提下,讓法律追上技術:著作權法必須回答 AI 摘要是否構成「重製」或「向公眾傳播」;競爭法必須確認平臺承諾是否涵蓋 AI 服務;AI 法與 DSA 必須建立透明、可責與救濟機制。而最重要的,或許是社會必須同意一個原則:新聞的價值不只在於「被點擊」,也在於「被製作」;如果平臺持續把新聞當成免費原料,卻不讓製造者分享收益,那麼新聞作為民主社會第四權的基礎將會逐漸崩解。

對臺灣而言,這堂課更加迫切。沒有著作鄰接權、沒有強制議價法、沒有數位服務法,也沒有成熟的 AI 治理框架,臺灣目前幾乎完全依賴平臺的善意與自願性基金。但善意不是制度,自願性安排也無法抵抗跨國平臺的市場權力。當法國與德國已經把平臺告上法庭時,臺灣仍停留在「持續觀察」與「建立共識」;這不只是法律落後,更是對新聞產業與民主公共討論的一種慢性傷害。

AI 摘要的真正問題不是「答案變快了」,而是「誰有權決定答案由誰付費」。在這個問題上,歐洲已經開始打官司,臺灣卻還沒開始認真立法。